来源: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阅读:1777 发表时间:2016-09-28
杭政函〔2015〕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贷款;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含,下同)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不设毕业年限)、市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下同)、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4年。
鼓励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含,下同)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2%的回收补助;为贷款30万元(含)以下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担保,可免除反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年末日均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享受手续成本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回收额的1.5%享受补助。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指市区300人(含)以下企业,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享受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承担30%、50%、20%的贷款损失;其他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贷款损失的80%给予经办银行补偿。经办银行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给予补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各承担50%)。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在市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2万元—20万元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可申请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展壮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成立成长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促进大众创业。通过蒲公英天使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
(六)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创新培训模式,着力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一支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开发一批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继续办好大学生创业学院,推进服务向县(市)延伸。
(七)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的行政村、县(市)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或在市区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创业,达到一定网络销售额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含)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创办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的,可参照大学生创业园、小微创业园政策,享受一次性建园资助、房租补贴、主办方补贴。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企业入园的,在3年内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将失业人员创业园调整为小微创业园,新建或改建一批小微创业园,符合条件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5万元—10万元的补贴;为入驻经营实体免费提供场地的,园内房租补贴由创业园主办方享受;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第1年、第2年、第3年补贴比例分别为100%、70%、30%,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创业园外市区范围内租赁房屋的,3年内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运营经费补贴。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享受补贴。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上年度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十一)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工作。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实名登记、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市区生源应届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包括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管理机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市区生源不超过12个月。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开展见习训练的见习基地,可根据见习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技术性岗位)或150元(非技术性岗位)的标准享受训练费补贴;留用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完成见习训练后1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6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招用补贴。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且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50人(含)以上、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1万元—5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金额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以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其中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800—1600元的培训补贴。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前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资助。杭州市户籍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享受以上补贴和资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区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其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为每人每月400元)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社会力量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组织承办大学生职场体验、名企训练营等就业创业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可享受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落实师友计划。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每名大学生(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2000元的标准享受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的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对高校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其持续发展。
(十三)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市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认定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招用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户籍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50%(其中属于市级联乡结村帮扶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市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每人每月500元;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10%。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各区、县(市)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对参与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社会力量,市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安排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且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70%,岗位所在区财政承担30%。
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即原社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数量,市区社区(行政村)安置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的,市就业专项资金可给予综合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社区、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综合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110%确定。各区应对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加强新老政策衔接。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本意见生效之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十五)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乡镇(街道)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重点面向全日制高校毕业的退役士兵,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在编人员时应推出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岗位,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并享受工龄相关政策待遇。
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市区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六)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创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提升素质促进就业
(十七)健全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顺应我市产业发展特点,鼓励职业院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企业(行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定点培训机构准入、监管、考核、退出机制。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经费中的实训设备保险费、实训设备维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列入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实训基地分基地承担公共实训职能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培训教育产业园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市场化服务精准度。
(十八)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动态调整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市区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其他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8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属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可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可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技能人才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在各级技能竞赛中,组织单位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及等级,按每人500元或800元的标准享受赛前训练补贴。
继续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艺传承、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对经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认定满3年、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带徒,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带徒人数享受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每人200—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补贴。所培训人员在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经营满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十九)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按每人500—10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被评选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可分别享受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创业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奖项的项目和选手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创新职业指导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职业指导队伍和社会职业指导导师团,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按照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科学布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星级评定活动,加大政府购买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深化“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规范提升人事代理、人才评荐、职业指导、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化。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全面推进智慧就业工程。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健全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分析和应急管理。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每家监测企业提供的服务量,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补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口,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持有效的常住地户籍证明、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因履职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农办、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农村电子商务的有关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六)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和创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中残疾人是指持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除税收减免政策外)。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各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68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