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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阅读:1751   发表时间:2016-03-16

 

各教学单位、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5日至3月2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gxbys.zjjy.gov.cn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并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于3月31日前交到学院就业中心

(二)学校初审、公示。

4月10日前, 就业中心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预审通过后,将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拨付。

5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就业中心通知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财政部门于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因故无法在5月1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7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7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求职创业补贴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孤儿需提交《儿童福利证》或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儿证明;

(2)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或县一级残联开具的残疾证明,仅限毕业生本人残疾;

(3)城乡低保户学生需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上有申请人身份信息,则无需户口本;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无申请人身份信息,则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上须同时有《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持有人身份信息和申请人身份信息。若无《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但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需有“低保”字样,“低保边缘”、贫困和家庭经济困难等不符合申请条件),内有申请人身份信息,落款日期在有效期内,也符合申请条件。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需上传借款合同原件电子版,并提交借款合同复印件。

联系人:李浪浪,联系电话:87164621;87200058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6年3月16日

附件1--2016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