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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 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阅读:5386   发表时间:2021-09-17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

1.政策内容:推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向长三角区域重点高校延伸,通过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宣传杭州创业创新政策,联合开展大学生招引、见习训练等活动,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持续开展活动。

2.资格条件:

(1)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双一流高校(含省属重点高校);

(2)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我市就业创业对接工作;

(3)明确两项以上可持续的就业创业合作项目并签署合作协议。

3.业务流程:经高校就业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拨付。

4.所需材料:

(1)双一流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认定文件;

(2)就业创业合作协议;

(3)就业创业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4)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申请表。

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1.政策内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可申请3万元—10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2.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可参照执行);创业类项目申报人的学位要求可放宽至学士学位(本科学历)。

(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累计360天)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及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2)创业类项目申报人指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其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企业资金(含企业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实际到位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创新类项目申报人指担任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持有者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且已与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

(3)项目尚未落地但有来杭创业意向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先与杭州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创业意向书》,并凭《创业计划书》、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拟落户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先确定资助额度,待企业正式注册、项目实施且达到拨付条件及项目评审时提交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后,再拨付资助资金。

3.资助标准:

(1)特别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不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特别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技术属国际先进,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的特别突出的项目。

(2)重点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的项目。

(3)优秀项目,资助额度50万元。优秀项目是指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项目。

(4)启动项目,资助额度3万元—20万元。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和实际投入情况由专家评审后确定。启动项目是指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或社会效益的研究课题。

对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对企业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的50\%。

入选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创业人才和青年创业人才,申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类项目资助,满足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要求的,可不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创业类项目的资助拨付额不得高于企业资金(含企业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已到位金额。

对已确定资助额度的未落地项目,自资助核拨文件发文日起一年内来杭注册企业实施转化且达到资助资金拨付条件的予以拨付资助资金。自资助核拨文件发文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来杭注册企业实施转化的,可申请对项目进行复评,经复评确认项目仍保持先进性且达到上述拨付条件的予以拨付资助资金。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如该项目此前已获得过市级留学回国人员资助,已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助资金;已资助资金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足。

4.业务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人,需登录高层次人才与专家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2)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归口管理部门对提交上传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人需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已签名盖章的纸质材料。

(3)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对拟资助的项目,将按一定比例由第三方进行财务核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联合发文。

5.所需材料

已在杭落地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申报表。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3)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4)申报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创新类项目申报人还需提供一年以上正式有效劳动合同;创业类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可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尚未在杭落地的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人与我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业意向书》。

(2)《海外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4)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6.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发布通知的形式明确。

7.其他:

(1)自资助资金到位后次年起,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末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项目总结和财务结算报告。未如期提交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或项目总结和财务结算报告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予以收回资助经费的处理。

(2)申报企业原则上在同一时段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如启动项目或优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可申报特别项目或重点项目资助,经评审获得资助的,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足。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1.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万、8万、10万、15万和20万元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万元的无偿资助。其他区、县(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

2.资格条件:

(1)项目无偿资助对象为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见附则第3点,下同)在主城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

(2)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申请资助企业需在杭州市税务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3)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在杭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杭州市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5)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6)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获得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留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市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

3.业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核查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资格条件的确认、信用状况、出资比例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和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表及“信用杭州”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查询记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

(3)评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评审会,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申报项目可根据申报情况在当地集中组织评审。

(4)公示。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简称三区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三区三县(市)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

4.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表。

(3)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4)项目计划书。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

(1)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城区及富阳区资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区、县(市)如申请市级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需符合上述条件,先由当地财政承担,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参照主城区执行。

(2)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申请“一事一议”资助,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申请流程和申报材料参照上述条款。

(3)获资助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其变更后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4)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大学生创业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1.政策内容: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2.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且担任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对象创办企业条件:企业为初创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其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地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

3.业务流程:

(1)申请。房租补贴每年集中受理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看。

(3)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文。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发文公布。

4.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用于核对;

(3)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大学生创业园统一开具证明);

(5)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并注明具体租赁期限);

(6)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

5.其他:

(1)资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1:3比例承担。

(2)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每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房租补贴不超过12个月,可连续申请享受3年房租补贴,按照房租实际缴费支出金额补贴。

(3)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中途发生地址变更的,到变更后所在区申请;如果发生法人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终止享受补贴政策,如果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则享受原申请企业剩余年限的补贴。每个法人只能申请一次,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有1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

(4)政府自建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可提供免费经营场地,享受免费经营场地的大创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其他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可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已享受过其他类型场地优惠政策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五、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1.政策内容:每年选拔20名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对象,给予每人5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40万元为资助资金,10万元为进行境外高端参访和培训的资金)。

2.资格条件:培育对象须为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杭州市税务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

(2)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创办的企业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业务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材料,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与“信用杭州”法人信用记录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3)评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分数择优确定拟入选人员。

(4)公示和公布。拟入选人员名单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入选名单。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低于40万元的,需扣除已拨付资金额度;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高于40万元的,不再拨付资助资金。

4.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若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允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将子公司业务额合计计入母公司);

(3)申报对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用于核对(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六、大学生创业培训机构奖励

1.政策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每年从培训数量、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创业培训机构中择优评选10家左右,给予每家12万元奖励。

2.资格条件:对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的,税务登记注册地为杭州市、且未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创业培训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年需在杭培训在杭高校毕业生500名以上;

(2)培训时间至少20课时以上;

(3)培训后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率达到20\%以上。

3.业务流程:

(1)申请。创业培训机构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每年年底前向税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大学生创业培训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于次年4月份上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培训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奖励机构名单。

(3)公示。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对奖励机构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

4.所需材料:

(1)杭州市创业培训补贴奖励申请表;

(2)培训学员的创业情况;

(3)创业培训结业学员花名册、身份证明;

(4)创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相关材料。

七、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资助

1.政策内容: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落地项目给予20万元—500万元资助。

2.资格条件: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进入复赛、决赛阶段的留学人员和非华裔外国人创新创业项目,待项目正式在杭落地实施转化后,项目持有人作为所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项目满足资助资金申领当年大赛结果公布文件中所规定的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杭落地相关要求,可申请领取对应资助资金。一等奖项目对应资助金额500万元,二等奖项目对应资助金额300万元,三等奖项目对应资助金额200万元,进入复赛、决赛阶段的项目根据当年度竞赛规则和晋级比例分别对应资助金额20万元—100万元。于大赛结束两年内来杭落地实施转化的,可申请对项目进行复评,经复评确认项目仍保持先进性的,可获得对应的资助资金。

3.业务流程:于大赛结束一年内完成企业在杭注册手续的项目,提交齐全材料至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经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获得对应额度的资助资金。

于大赛结束两年内完成企业在杭注册手续的项目,提交齐全材料至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经审核批准后对项目进行复评。经复评确认项目仍保持先进性的,可获得对应额度的资助资金。

4.所需材料:

(1)经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资金核领申请表;

(2)资助资金申领当年大赛结果公布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其他:

(1)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发布通知的形式明确。

(2)对大赛结束前已经获得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且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资助标准的大赛获奖创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予以补足差额。

(3)申请核领资助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名称、项目应用技术、项目目标和项目投入等方面原则上均须与大赛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不得出现更换、割裂、缩减项目内容的情况,否则不予核准。

(4)各有关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科技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大赛获奖创新创业项目的服务工作,及时跟踪和了解项目的开展情况,提高项目资助资金的绩效。

八、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无偿资助

1.政策内容:入围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400强以上项目在杭落地转化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5万元—100万元无偿资助。

2.资格条件:

(1)依托大赛400强以上项目创办的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大赛结束时间以大赛获奖(入围)证书为准。前400强项目5万元,前100强项目8万元,三等奖项目20万元,二等奖项目30万元,一等奖项目50万元,特等奖项目100万元。

(2)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

(3)大赛参赛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业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资金审核表、准备相关材料,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包括核查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资格条件的确认、信用状况、出资比例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表及“信用杭州”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查询记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公示。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

4.所需材料:

(1)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大赛落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参赛团队成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

对大赛结束前已经获得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且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资助标准的创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予以补足差额。

九、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杭落地项目无偿资助

1.政策内容:支持“创青春”“互联网+”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项目在杭落地的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2.资格条件:

(1)依托2020年后获奖的参赛项目创办成立的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满6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大赛结束时间以大赛获奖证书为准。

(2)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

(3)参赛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请资助时参赛团队成员须为全国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后5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3.业务流程:参照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无偿资助。

4.所需材料:

(1)“创青春”“互联网+”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3)项目参加“创青春”“互联网+”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大赛落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参赛团队成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对大赛结束前已经获得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且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资助标准的创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予以补足差额。

十、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及资助

1.政策内容:对集聚3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可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

2.资格条件:

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功能和配套基础设施。

(2)创业实体进出管理的标准、扶持创新创业的孵化机制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且财务制度健全。

(3)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够为平台内的创业实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入驻30家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建园不少于20家,且发展前景良好。

3.业务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或者基地向税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2)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走访评估。

(3)公示。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4.所需材料:

(1)认定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申请表;

(2)园区运营主体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场地产权证书等;

(3)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包括近年孵化企业情况表、在孵大学生创业企业清单、孵化成功案例等;

(4)园区制度的相关材料,包括创业园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人员配置及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等;

(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奖项荣誉、新闻报道、活动图片等。

十一、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

1.政策内容:每两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孵化培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支出。

2.资格条件: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3.业务流程:

(1)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绩效考评。

(2)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通知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通知园区企业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盖章报送第三方中介机构。

(3)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小组。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每一等级不设比例;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并责令限期整改,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4)评估小组召开联席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4.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基本情况表;

(2)创业园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于核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场所和使用的公共区域的平面示意图;

(3)上一年度创业园工作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4)大学生创业园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人员配备;

(5)大学生创业企业进出大创园明细台账;

(6)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大学生创业品牌活动机构评选资助

1.政策内容:每年择优评选10项社会组织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创新品牌活动,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2.资格条件:主办或者承接非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

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其他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3.业务流程:

(1)申请。活动主办机构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每年年底前向税务登记注册地或发证机关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有主管部门的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汇总于次年4月份上报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3)评定及公示。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召集由创业导师、创业大学生代表、风投创投机构、高校等组成评审团,评出社会组织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创新品牌活动,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将按照主办方实际支出金额进行拨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所需材料:

(1)创业创新品牌活动资助申请表;

(2)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场地租用协议、活动的视频、活动总结、媒体宣传报道等佐证材料;

(3)开展活动的经费发票。

5.其他:

(1)主办方机构在开展活动之前先将活动方案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2)开展活动的地点必须在杭州市范围。

(3)主办的创新创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纯公益性质的。

十三、附则

1.本细则所列政策申请条件均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将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并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受助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将之全部用于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不得用于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消费性支出;要积极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工作。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等处理。

3.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杭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杭高校在校生创业有关政策;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外籍大学生和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4.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助企业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每三年一轮的绩效评估工作,受助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在核拨到位后,每三年一轮的行动计划结束时将财务结算情况(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等)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5.本细则第一条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余项目均纳入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统筹保障。纳入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统筹保障的项目中,除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和大学生创业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外,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1:1比例承担。

6.从2021年1月1日起,本细则所涉政策中,除就业专项资金外,资助资金由按注册地址划分至的区、县(市)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规定纳入年终体制结算或专项转移支付。

7.本细则中所需材料能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提供相关材料。

8.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止。 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杭州市级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