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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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7-01

教学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2、2023年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单位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

2. 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填报《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3.各单位按要求严格审核,规范及时报送材料。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 《申请表》(纸质版)每生1份;

2. 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1份;

3. 《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报送要求

1.请各教学单位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同一学院中如有多种学历层次学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请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统一汇总后报送;

2.2022年、2023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请各教学单位与其就业单位联系核实在职信息,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学工部备案,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材料;

3.请各学院于20249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人:吴老师,87200058,钱老师,87200188

 

 

  
  附件: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 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工部研工部

                                                                                                          202471